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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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500元、护理费3352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7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156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348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87102.3元,共计223212.06元的50%,即11160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北京通州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给付***鉴定费4350元的50%,即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负担68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通州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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