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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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8000元; 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4284.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元(***已预付),由***负担195元,已交纳;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负担5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7050元,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负担5050元,已交纳;由***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