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久盈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久盈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久盈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金枝人民陪审员   郭春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悦书  记  员   谭瑛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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