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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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皓波农业基地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皓波农业基地(经营者:彭继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剩余大棚承包费用139694.6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皓波农业基地(经营者:彭继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承担113元,已交纳;由北京皓波农业基地(经营者:彭继亮)承担15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