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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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1,796.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庭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15,323.6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321,796.8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直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7,234元,由被告***、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