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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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君诚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37271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1元,由被告宁夏君诚天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拓玲霞 人民陪审员杨生明 人民陪审员艾娜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笑尘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