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三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8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莫二间 被执行人:黎勇兵、宁波三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莫二间与黎勇兵、宁波三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三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经主动已将执行款项153883元汇入到本院银行账户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14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19)粤1803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标的款153883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