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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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