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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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6650.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0元,共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