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孟州市泰来国皮业有限公司 孟州市富邦皮业有限公司 孟州市澳宝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绍杰、***、孟州市泰来国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澳宝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富邦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8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艾绍杰、***、孟州市泰来国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澳宝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富邦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18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