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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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新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09772.23美元及利息5613.19美元(利息计算到2018年7月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4万元; 三、被告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产权证号:鲁(2016)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10004号项下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7)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172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165433元,应收162133元、减半收取8106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066.5元,由被告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436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