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金羽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梦乡软体家具有限公司 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青岛梦乡软体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所有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原告青岛梦乡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胶镇(乡)房自第40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幢号为1、2号,建筑面积5546.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三、被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青岛梦乡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办理胶镇(乡)房自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幢号为1、2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被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