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 青岛鑫佳缘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7000元及利息1270058.119元(截至2018年12月28日),并支付2018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青农商胶州中云支行)流借字(2015)年第1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鑫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鑫佳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