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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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81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庆海,职务: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978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恢12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