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3执17号

张振灵、张文添、龙慧:

张振灵与张文添、龙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徐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换款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1)苏03执17号,立案标的113819元(含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被执行人龙慧的银行账户,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1月15日、1月25日,被执行人张文添向本院该案件帐户分别汇入人民币106460元、1490元。

执行中查明: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被执行人张文添、龙慧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仲裁裁决承担还款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张振灵不服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3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在申请执行人张振灵申请撤销仲裁和本院审理期间,并非被执行人故意拖延缴纳欠款,且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依照仲裁结果,及时将案款汇入本院该案件帐户,因此,申请执行人张振灵主张自仲裁之日起至实际执行到位期间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执行到位107950元,其中106460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490元执行费已上交国库。

据此,张振灵与张文添、龙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苏03执17号案件,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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