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抵押]字[青岛]行[市南]支行[2011]年[0208]号)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488576.53元、利息86311.1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XXXXXXXXXXX户房产(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45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76元,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23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