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抵押]字[青岛]行[市南]支行[2011]年[0208]号)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488576.53元、利息86311.1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XXXXXXXXXXX户房产(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45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76元,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23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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