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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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房]字[青岛分]行[中山路]支行[2007]年[0007]号)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108612.28元、利息30095.31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青岛即墨市XXXXXXXXXXXXX户房产(即房抵按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51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897元,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19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