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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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川1622执异91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