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案由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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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川0724司救执2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之父何定云因(2020)川0724民初1008号号与胡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救助申请人之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何定云配偶陶成蓉患有××,需长期吃药治疗,同时还需赡养多位老人,无法外出务工挣钱;被执行人胡红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之父何定云因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与胡红英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自身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现何定云配偶长期患有××,需长期吃药治疗,而被执行人胡红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予以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0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