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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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扣留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号:510322198701××××)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公积金21000元。该款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负责保管,扣留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登记所有人为***,登记号牌为川QL××××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限额为21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管理使用,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转移或设定抵押。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