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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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7053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