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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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诸永高速项目部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价款295601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0月15日起,以2956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98元,保全费2420由被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