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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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春泽葡萄种植有限公司 河北春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承租土地上的葡萄植株移走,并将承租土地交还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400653.33元及利息(按相应租金数额,自约定给付期限届至延后三个月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2020年4月1日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租金(按364.2303亩,每年600元/亩进行计算); 四、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土地复垦费240000元; 五、驳回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负担3310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