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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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96249.52元、利息1522.5元、罚息35921.91元,合计1133693.93元[前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自2018年6月7日起,以1096249.52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11.419%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1522.5元,自2018年6月7日起,按罚息利率11.419%的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就被告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4元,由被告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