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景丽川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900000元的价格回购原告***于广东景丽川实业有限公司10万股股票;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收益款余额60000元,并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收益款以第一项判项确认的未付款为本金,按照每年1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7元,由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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