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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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恢66号 杜娟: 你与屈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万军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屈万军履行案款44800.00元。 (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3)、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0元,案件执行费58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再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