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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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13726.29元(12400元×0.02元×52.5个月,2016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12400元×3.85%×4÷365天×135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并继续以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