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13726.29元(12400元×0.02元×52.5个月,2016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12400元×3.85%×4÷365天×135天,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并继续以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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