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981执954号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萧东华、陈耀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萧东华、陈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9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耀英的存款13562元,偿还了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的债务,缴纳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9)粤0981执690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