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云2628民初3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进行庭前调解。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向***偿还借款利息51263.01元(以年利率15.4%,暂从2018年9月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提出借款150000元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每月自愿支付利息6000元。当日***即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0元交付给***,***向***出具《借条》予以认可。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促,***均无理由拒不还款。综上所述,***向***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上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两项共计180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友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紫秋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