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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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云2628民初3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进行庭前调解。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向***偿还借款利息51263.01元(以年利率15.4%,暂从2018年9月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提出借款150000元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每月自愿支付利息6000元。当日***即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0元交付给***,***向***出具《借条》予以认可。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促,***均无理由拒不还款。综上所述,***向***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上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两项共计180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友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紫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