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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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8,335,538.24元及利息(其中以41,238,566.90为本金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以17,096,971.3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133.00元,由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