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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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辽0503民初386号 关军: 你(单位)诉与迟家绪、郭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审判员 :石尹镜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于 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