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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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6730.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