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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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 陕西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集团及***负担(原告已预交8390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8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