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曲酒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曲酒分公司酿造副产物资源利用3#车间工程款704000元。 案件申请费404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