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402执351号 李海英、梁林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英申请被执行人梁林媛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赔偿金22416.4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31元,申请执行费2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林媛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款22888元。执行款226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费24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