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402执351号

李海英、梁林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英申请被执行人梁林媛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赔偿金22416.4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31元,申请执行费2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林媛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款22888元。执行款226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费24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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