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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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402执267号 陆崇林、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崇林申请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崇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赔偿原告陆崇林经济损失18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案款18170元,执行款18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费170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