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 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红旗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