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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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兆麟街商都名苑小区二期1号楼2单元11层3号(房屋编号16218012010,档案号A-6-26-34,面积83.43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公积金账户(账号:80×××57)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开户于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账号:62×××67)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账户冻结金额满325,000.00元时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4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