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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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 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月利率12.8‰上浮50%标准即按照月利率19.2‰计算支付)。 二、被告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4600元,由被告容惠公司、健享公司、博林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39600元退还给原告;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9600元缴纳至本院,将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