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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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即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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