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5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住***。

法定代表人:解剑铭,该站站长。

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7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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