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5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住***。 法定代表人:解剑铭,该站站长。 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7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