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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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冰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37,250元给原告广西冰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被告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给原告广西冰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冰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8,862元,保全费3,053元,鉴定费4,100元,共计16,015元,由被告广西冰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