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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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被告***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08359.06元及利息11105.79元,合计219464.8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之后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