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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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