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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