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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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果通知书 (2021)赣0121执保29号 我院民事审判二庭: 骆志勇申请万俊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1月14日,查封万俊奎的赣M×××**号保时捷牌小汽车,冻结万俊奎的招商银行洪城支行账号62×××27(2204.15元)、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账号15×××24(18841.44元)、兴业银行南昌青山南路支行账号50×××34(7658.13元)、抚州农商银行青云支行账号62×××03(4443.56元),冻结万俊奎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8×××50(13.37元)、085*******4d(21.00元)、085*********b(6932.53元)、085*******0(1866.58元); 2021年1月15日,查封骆志勇的南昌县莲塘镇银河大道***号房屋[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 2021年2月5日,解除万俊奎的招商银行洪城支行账号62×××27、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账号15×××24、兴业银行南昌青山南路支行账号50×××34、抚州农商银行青云支行账号62×××32的冻结; 2021年2月18日,解除万俊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8×××50、0********b、085***********0的冻结; 2021年2月23日,解除骆志勇的南昌县莲塘镇银河大道***号房屋[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解除万俊奎的赣M×××**号保时捷牌小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万利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