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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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0881民初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文,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肖国金,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与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等共计323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37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8日上午,患者许立泉因腹部剧烈疼痛由***和***送入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查后诊断为:急性胃肠穿孔?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阑尾切除+腹腔引流术,术中未查见穿孔,切除阑尾,后腹腔见大量淡黄色脓性液体渗出及大量草绿色坏死组织、脓苔附着,考虑为十二指肠降部穿孔可能性大,被告鉴于医院条件及能力有限,且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于当日转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2020年4月9日行腹部探查+十二指肠造瘘+胃空肠吻合+十二指肠近端封闭术,术后经相应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仍持续恶化,于2020年5月2日凌晨5时,患者许立泉死亡。后井冈山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患者许立泉提供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为许立泉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5%-55%”。其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许立泉儿子)、***(许立泉妻子)、***(许立泉大女儿)、***(许立泉二女儿)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1日之前支付***、***、***、***因许立泉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等共计373500元,此款汇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市支行的账户(账号:62×××29); 二、若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须自逾期之日起,以尚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3%向***、***、***、***支付违约金至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付清赔偿款之日止; 三、***、***、***、***收到上述赔偿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己的后续生活,且不得就此事再行向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张权利,***、***、***、***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其自行决定,后果由***、***、***、***自行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6902.5元,减半收取3451.25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刘杜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逸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