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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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0881民初7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56300元,共计2963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1月6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五)到原告家拜年时,要求原告借款200000元为其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且承诺十天归还,同日原告在银行转账150000元和拿现金50000元,共计200000元借给被告,但十天后被告未履行其承诺,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重新出具一份借条240000元整(其中200000元本金、40000元利息),在2019年年底前归还清,并口头承诺按月支付2分的利息,但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依然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60000元,共计260000元,此款于2021年2月18日前归还130000元,余款130000元于2021年8月18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有一期违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2963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744.50元,减半收取2872.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饶广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