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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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赣0323执185号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清、黄艳萍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联系人:谢智琳、刘舜联系电话:0799-75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