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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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赣0323执143号 江传梅、九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军飞与被执行人江传梅、九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被执行人江传梅反诉申请执行人张军飞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联系人:曾莉华、刘桃联系电话:0799-75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