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字524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燕,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陈良胜审判员陈良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莹莹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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