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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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字524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燕,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陈良胜审判员陈良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莹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